经典案例
 
苏州律师张海涛提醒:“离婚冷静期”让法律有温度
新闻类型:经典案例 2018年9月3日

初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将一些地方试点的设离婚“冷静期”的做法,写入法律草案。草案第845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满一个月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之后的分组审议中,多位人大常委会委员离婚“冷静期”的入法展开讨论,有委员建议将离婚冷静期1个月的规定延长至3个月。


毋庸讳言,设立“离婚冷静期”和不断攀升的离婚率有着直接的关联。根据民政部的数据,18年一季度结婚登记301.7万对,同比下降5.7%,而离婚登记却达到97.4万对,同比上升1.7%。更糟糕的是,离婚率已由02年的0 .90‰逐渐攀升至17年的3.2‰,离婚率已经连续15年上涨。然而,17年结婚率为7.7‰,同比降低0.6个千分点,自14年以来连续第4年下滑,也是降幅的一年。婚姻之于社会、之于国家,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而婚姻不稳定对社会、对国家害莫大焉。如何利用法律工具为婚姻护航,是立法者可以考虑也必须面对的问题。


在各种离婚原因中,冲动型离婚占了很大比例。而设立冷静期应主要针对危机婚姻中的冲动型离婚,尤其是有未成年子女的。曾任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的杜万华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百分之七八十都来自离异家庭。也是说,设立冷静期不是让离婚变难,而是给离婚一个缓冲的余地,更是给孩子一份尽可能的保护,希望更多的夫妻能谨慎对待离婚。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仅仅是感情问题,还有很多责任的问题,在强调离婚自由的同时,还必须要求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承担必要的特别是对家庭对未成年子女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设立冷静期是否有效?地方的司法实践可以说明很多问题。今年3月,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同民政局联手设立家事纠纷协同化解工作室,对拟办理登记离婚的夫妻,如调解中发现当事双方属冲动性离婚的,发出《离婚冷静提示书》,给予双方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如今,5个月过去,到期的约90%未再提出离婚。


有人认为,离婚冷静期可能会影响来之不易的“离婚自由”,甚至可能成为法官故意拖延办案的借口。要知道,婚姻自由是针对结婚的,离婚从来没有那么自由。比如,在英国,婚姻要维系12个月才有离婚资格;在美国,离婚程序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办理离婚一般要花一年,所需的法律费用平均为1.5至2万美元;韩国大法院则推出了“离婚熟虑制”,即法院不再会马上接受离婚申请,而是让夫妻考虑一段时间,这种“熟虑期”,有子女的夫妻为3个月,无子女的则为1个月。


当然,任何法律制度的设定都有其背景和前提,冷静期也应当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不能滥用,不能随意扩大范围,至少应当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能违背其个人意愿,法院更不能“一冷了之”,冷静期内,司法部门要有所作为和跟进,同时妇联、社工也要积极行动,一旦有恶性事件出现,如家暴、转移财产、藏匿子女等情况,应立即终结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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