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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精神损害的界定通常考虑哪些方面的因素
新闻类型:法律知识 2019年4月4日


与他人侵权行为的关系;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侵权行为的其他制度和民事责任方式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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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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